12月5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一則起訴書,一家醫械銷售企業的實控人為方便銷售業務開展、取得醫療器械公司的銷售授權,偽造包括雅培醫療器械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嘉事明倫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新協醫藥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藥械企、醫院、稅務局等的印章共計70余枚。
該企業實控人、參與造假的銷售經理和法人、刻章個體戶均被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起,被告人林某某在經營晟鈺****公司過程中,為了方便銷售業務開展、取得醫療器械公司的銷售授權、購買社保等目的,指使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公司員工被告人徐某某或者自行委托他人,偽造了包括“國家稅務局淮南市田家庵區稅務局稅收專用章(12)”、“淮南市**人民醫院”、“安徽省新協醫藥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各類機關、公司、醫院印章共計70余枚。
其中“雅培醫療器械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上海嘉事明倫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馬鞍山市人民醫院入庫專用章”等24枚印章,系林某某指使其公司員工被告人徐某某前往被告人趙某某經營的中易刻章店進行偽造,被告人趙某某在明知徐某某委托刻制公章是偽造行為,仍然偽造了上述印章。
“安徽省新協醫藥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系被告人林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再由李某某安排徐某某前往中易刻章店交由趙某某進行偽造。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趙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追究四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林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案發后能夠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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